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上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1) 
開課學期
100-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授課教師
沈冠伶 
課號
LawILS7061 
課程識別碼
A41 M0141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全年 
必/選修
必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五5,6,7(12:20~15:10) 
上課地點
科法二 
備註
不接受外系所學生選修。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45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01civilprocedure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民事訴訟法授課大綱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編 程序主體論
第一章 法院
壹、法院與法治國:法院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之地位與角色民事審判權
貳、民事審判權行政審判權之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一
參、國際民事管轄權:民訴法第一八二條之二
肆、法院之管轄:管轄制度之意義及機能


第二章 當事人
壹、當事人之概念
貳、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事人適格
參、訴訟能力
肆、當事人適格
伍、訴訟擔當制度
陸、團體訴訟之相關問題

第三章 參加人
壹、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一、事前之程序保障:訴訟參加
二、事後之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銷訴訟
貳、參加人之地位
參、參加之程序
肆、參加訴訟之效力
伍、特殊參加制度
陸、訴訟告知與法院職權通知

第四章 代理人
壹、法定代理人
貳、訴訟代理人:律師制度之弁?
參、特別代理人
第五章 輔佐人
第六章 訴訟法律關係
壹、訴訟法律關係與實體法律關係之比較
貳、訴訟法律關係之性質、主體
參、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
一、當事者權:公正程序請求權、聽審請求權、適時審判請求權、證據權
二、當事人義務
(一)真實及完全陳述義務
(二)訴訟促進義務
1.一般促進訴訟義務
2.個別促進訴訟義務
(三)事案解明協力義務
肆、法院之義務
一、闡明義務
二、程序促進之義務:適時審判義務


第三編 訴訟之開始
第一章 訴
壹、訴之意義
貳、訴之類型
一、給付之訴
(一)強制執行之可能性
(二)損害賠償訴訟之特殊性
(三)一部訴求
(四)將來給付之訴
二、確認之訴
(一)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的關係
(二)法律關係之確認與事實之確認
(三)確認利益
(四)中間確認之訴
三、形成之訴
(一)形成權之行使與形成之訴的限制
(二)形成判決之法政策意義
(三)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與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訴
四、三分法之侷限性與其他類型

第二章 起訴之程式
壹、起訴狀
貳、法院之審查

第三章 起訴之效力
壹、訴訟法上之效力
一、訴訟繫屬及重複起訴之禁止
二、當事人恆定
三、法院恆定
貳、實體法上之效力
一、時效中斷
二、除斥期間之遵守

 

課程目標
建立學生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基礎,並透過實例題演練,將理論能應用於實際案例,使學生具備分析能力,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課程要求
期中考、期末考

作業題之繳交

上課出席及參與討論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1.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二)(三),二0一0年筆記版。
2.沈冠伶,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2006年,
3.沈冠伶,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2007年。
4.沈冠伶,民事程序法之新變革,2009年。
其他參見上課發放講義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8週
  第二編 程序主體論